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和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4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04刑初30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1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麦宗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余惠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关开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徐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余飞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丁宝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刘祺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吴红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九、被告人余庆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被告人余庆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一、被告人余和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二、被告人陆仕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三、被告人郑进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四、被告人陈威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五、追缴被告人麦宗梯的违法所得80352元、被告人余飞虎的违法所得64000元、被告人丁宝宁的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徐琪的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陈威记的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余惠华的违法所得6600元、被告人关开肯的违法所得6600元,上缴国库。十六、扣押的被告人余飞虎的作案工具金色三星手机一台、记录纸2张,扣押的被告人余惠华的作案工具iphone8手机一台、被告人吴红跳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台、登记簿3本、a4纸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负责处理。扣押的被告人陈威记的铲车(型号:柳工855)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阳江市阳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理。十七、被告人麦宗梯、余飞虎、丁宝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涉案矿产资源破坏导致河道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545590.5元至阳江市阳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被告人麦宗梯、余飞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涉案矿产资源破坏导致河道生态环境损失费2395806元至阳江市阳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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