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4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刑初142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2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董自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银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1921日止。)三、被告人仲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四、被告人徐利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五、被告人黄维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六、被告人张二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七、追缴被告人董自宇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九百元、被告人徐利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冰壶一个。2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其七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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