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2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颍民二初字第00068号
案号
(2020)皖1226执恢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杜大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超期还款的罚息(利息自2009年10月31日起、罚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被告王振一、杜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杜大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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