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2********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6刑初212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4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香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小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乐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杨香龙、刘小龙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刘波违法所得7900元(已退缴)、被告人张乐乐违法所得810元(已退缴)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