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821刑初150号 |
案号 |
(2021)湘0821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建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史建化的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违法所得及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由公安机关扣押15300元。)二、被告人吴扬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扬祥的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所判处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勇的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卓春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卓春宏的刑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已交慈利县公安局,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