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4********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1130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3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100,731元、利息39,486.55元,合计140,217.55元,扣减被告毛辉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实际再支付130,217.55元。二、被告毛辉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云l53852号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5元,由原告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11元,被告毛辉负担2,9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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