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5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82民初5312号
案号
(2021)皖1282执3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永丽借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承担270元,被告韩峰承担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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