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7********6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7民初3524号
案号
(2021)皖0827执1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明给付原告聂赛林补偿款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金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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