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82民初64号 |
案号 |
(2021)湘0682执1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云华应当偿还所欠原告周满林、王胜虎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3日以借款本金1900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以借款本金200000元按利率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以借款本金2100000元按利率月息1.283%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二、被告魏炜对被告肖云华应当偿还款项中的16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人李强对被告肖云华应当偿还借款中的19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时可抵扣已偿还原告王胜虎的50000元;四、被告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岳军对被告肖云华应当偿还借款的19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雷光辉对被告肖云华应当偿还借款中的2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周满林、王胜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肖云华、被告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岳军、雷光辉、魏炜、第三人李强共同负担14000元,由原告周满林、王胜虎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