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56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彭杰、刘笑、杨中贵、刘晓洁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卓成奎支付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60325元;二、如杨彭杰、刘笑、杨中贵、刘晓洁任一期逾期支付,卓成奎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453元,保全费1870元、保函费1000元,由被告杨彭杰、刻笑、杨中贵、刘晓洁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彭杰、刘笑、杨中贵、刘晓洁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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