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权成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6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2674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权成良、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06406.36元,利息18300.77元,从2021年2月2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寿县新桥阳光半岛38号地块2栋1802室房屋未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同意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权成良、张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强制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还预交诉讼费1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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