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雪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3********9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678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1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快生、陈雪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1250元及利息(其中以77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38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叶快生、陈雪花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叶快生、陈雪花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29号森工小区6幢1单元201室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顺位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叶快生、陈雪花负担3000元,原告黄山市吉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