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7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5784号 |
案号 |
(2022)皖0124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刚自2020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梓沫抚养费1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的婚生女原-3-告陈梓沫抚养费计18000元,由被告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此后按月支付,由被告邢刚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的婚生女原告陈梓沫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陈梓沫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邢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