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881********0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26民初1168号
案号
(2021)湘0726执1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杰、杨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8.33元,并对借款本金10000元按照年利率11.31%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对借款本金40000元按照年利率11.31%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由被告唐杰、杨惠明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由被告在执行中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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