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新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202民初1206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春江、吴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花广平支付建材款584,820元及利息(2020年5月2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花广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9元,由被告袁春江、吴新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