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亮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2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毛亮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唐乐平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其他诉讼费560元,由被告毛亮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