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67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勇货款20728元及利息(以207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第3页共3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邱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