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全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8253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云港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韩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虎劳务费用1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韩宝成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