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俊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9********0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82民初5629号
案号
(2021)皖1282执3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广灵、饶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3619.57元及罚息2764.2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以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共计49383.7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李广灵、饶俊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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