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2民初3403号
案号
(2021)皖1882执3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君海、周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460.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3.963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君海、周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张君海、周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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