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6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3232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魏淑兰与杨元龙的房屋租赁合同,杨元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离天水市秦州区宏安英郡1幢楼1单元17楼11室,同时将房屋及出租时附带物品交还给魏淑兰;二、杨元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魏淑兰支付2020年2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每月1700元)、2018年8月1日起的物业费(每月78元)、垃圾清运费(每月9元),均计算至交还租赁房屋时止,杨元龙向魏淑兰交纳的押金1700元折抵相应金额的房屋租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0元,由被告杨元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