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02********6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02民初3232号
案号
(2021)甘0502执1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魏淑兰与杨元龙的房屋租赁合同,杨元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离天水市秦州区宏安英郡1幢楼1单元17楼11室,同时将房屋及出租时附带物品交还给魏淑兰;二、杨元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魏淑兰支付2020年2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每月1700元)、2018年8月1日起的物业费(每月78元)、垃圾清运费(每月9元),均计算至交还租赁房屋时止,杨元龙向魏淑兰交纳的押金1700元折抵相应金额的房屋租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0元,由被告杨元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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