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3********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82民初380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田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雪辉支付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田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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