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维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866号 |
案号 |
(2022)粤5102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维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洽借款272000元;二、被告吴维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洽借款27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6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李洽负担103元,被告吴维兴担3962元。原告李洽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吴维兴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