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维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2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初866号
案号
(2022)粤5102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维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洽借款272000元;二、被告吴维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洽借款27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6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李洽负担103元,被告吴维兴担3962元。原告李洽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吴维兴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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