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35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超、汤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翔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勇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超、汤婷婷追偿;三、驳回原告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黄超、汤婷婷、张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