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华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1********0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2号 |
案号 |
(2020)皖1181执恢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国山、耿华琴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借款本金46999.96元及利息3735.03元,王守成、刘正芹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借款本金46999.96元及利息3724.1元,殷明丽、何开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借款本金41999.96元及利息3465.74元(利息均计算至2014年11月6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二、被告曹国山、耿华琴、王守成、刘正芹、殷明丽、何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偿还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曹国山、王守成、殷明丽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曹国山、王守成、殷明丽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曹国山、耿华琴、王守成、刘正芹、殷明丽、何开平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