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6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民初4038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高峰支付货款人民币38,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郭海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