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5780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金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金融借款本金2706262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利息1295615.96元(含约定期限内欠息)以及今后利息(以2706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滕士海、沈玉霞、屈应祥、李萍、柴明、押栋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金嵘商贸有限公司、12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滕士海、沈玉霞、屈应祥、李萍、柴明、押栋梁连带负担并连同借款本息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