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2866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2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丽颖、翟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汪秋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从2019年8月18日至2021年5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1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同时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365元,原告负担16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2200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