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国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4********0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237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凤国保、秦翠霞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1/4的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