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浩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2********0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81民初728号 |
案号 |
(2022)皖1881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浩兵、被告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黄长斌借款58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9日以5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3元,已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被告汤浩兵、杨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