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严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7********2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02民初421号
案号
(2022)冀0502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靳严龙偿还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899.41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7月30日,按欠款35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按欠款7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欠款102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欠款137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欠款16899.41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被告靳严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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