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严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7********2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02民初421号 |
案号 |
(2022)冀0502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靳严龙偿还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899.41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7月30日,按欠款35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按欠款7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欠款102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欠款137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欠款16899.41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被告靳严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