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2401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恢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胜、柏依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款本金225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及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约定支付罚息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二、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澧县毕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白酒50吨在1690000元本息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毕胜、柏依菊、李华林、毕能抵押的位于澧县九垸乡毕陈村的房屋三套,产权证号分别为:1、毕胜澧房权证九垸字第000028号、澧国用(2008)第0135号;2、柏依菊澧房权证九垸字第709000277号、澧国用(2009)第507号;3、毕能澧房权证九垸字第709000276号、澧国用(2009)第529号;4、李华林澧房权证九垸字第709001160号、澧国用(2009)第1253号在560000元本息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0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由被告澧县毕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毕胜、柏依菊、李华林、毕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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