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121号 |
案号 |
(2019)粤5102执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693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4月21日止为370259.00元,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zld2015086号)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014299.08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4月21日止为672770.51元,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zzx2016065号)中的约定另计];三、被告饶平县胜佳陶瓷工艺厂、广东仲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坤、张合心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中被告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17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炳良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被告饶平县胜佳陶瓷工艺厂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3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336元,被告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饶平县胜佳陶瓷工艺厂、广东仲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坤、张合心负担7305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的受理费336元已由其预交,被告饶平三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饶平县胜佳陶瓷工艺厂、广东仲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坤、张合心负担的受理费7305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洋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22707616482G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饶平县三饶镇粮田洋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