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计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3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22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1)湘1322执2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世豪、王志升、张云华、赵石卿、吴计明、张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原告吴红光、吴文清、罗国胜股份转让款455940元,并以4559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4559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吴红光、吴文清、罗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5元,由被告吴世豪、王志升、张云华、赵石卿、吴计明、张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