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计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322********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322民初481号
案号
(2021)湘1322执2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世豪、王志升、张云华、赵石卿、吴计明、张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原告吴红光、吴文清、罗国胜股份转让款455940元,并以4559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4559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吴红光、吴文清、罗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5元,由被告吴世豪、王志升、张云华、赵石卿、吴计明、张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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