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盛朦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沈国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