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执712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恢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3日为98611.62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魏根忠、顾方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位于海州区大庆西路南侧大庆路综合楼02号门面、海州区惠龙商住楼门面房106室、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17号楼4单元602室、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门面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天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云山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