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0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498号
案号
(2019)冀0126执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17-bl-1010j)》、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17-bl-1018j)》;二、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定金4万元。被告袁维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20-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袁维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6060471381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灵寿县北洼乡南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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