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4309号 |
案号 |
(2022)皖0121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薛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