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凌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1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1民初3058号
案号
(2021)皖1181执恢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凌梅、李兆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珍国借款本金3132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原告戴珍国对被告李兆山提供抵押担保的天长市安乐路西侧康乐小区4栋108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号20083字第私045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戴珍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被告赵凌梅、李兆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