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5********5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22)皖0881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城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67511.49元,合计317511.4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9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1.0925%计算);二、被告方成伟、汪婷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成伟、汪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益、刘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计3031元,由被告刘益、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