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5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8民初3170号
案号
(2022)皖0828执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汤军代表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德胜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汤军需共同返还雷德胜预付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雷德胜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79567元。-6-前项合计129567元,扣除汤军已给付的2万元,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汤军实际应给付雷德胜的款项金额为109567元,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雷德胜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元(系减半收取),由太湖县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汤军负担2000元,雷德胜负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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