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3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3073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志强、刘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新荣借款本金48万元,支付利息13万元(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5月份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4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后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之后利息另算),本息合计6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新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7页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赵新荣负担161元,被告庞志强、刘静静负担4889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赵新荣负担117元,被告庞志强、刘静静负担3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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