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9168号
案号
(2022)苏1302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静、陈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冬梅301504.56元;二、驳回原告傅冬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鉴定费2180元,合计3143元由原告傅冬梅负担670元,由被告蔡静、陈艳敏负担2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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