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82********5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刑初84号
案号
(2022)皖0122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5/63一、被告人汤少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瘦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瑞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卢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包修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56/6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葛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易脯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周雷燚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潘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57/6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石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邓淇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小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范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张露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58/6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苏建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李小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张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九、对扣押在案的大沙刀、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责令被告人汤少真、张瘦飞、卢瑞天共同退赔被害人陈隆人民币四万三千七百一十五点三二元,汤少真、张瘦飞、卢壮共同退赔被害人王继元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一点四五元,汤少真、张瘦飞、卢壮共同退赔被害人季端明人民币九百六十元,汤少真、张瘦飞、卢壮共同退赔被害人杜宇航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元,汤少59/63真、张瘦飞、包修庆共同退赔被害人蒋德华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汤少真、张瘦飞、包修庆共同退赔被害人魏少雄人民币一千元,汤少真、张瘦飞、包修庆共同退赔被害人严卓毅人民币七千三百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郭博旭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六十四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张爽人民币八万七千八百七十五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永鹏人民币九千一百九十九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新军人民币四万九千六百一十五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祝勤娣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宋培人民币二千一百点五三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余洋人民币三百点五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尹善鹏三万六千四百四十一点二九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洪铭棋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葛龙在一万五千元范围内与汤少真、张瘦飞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永正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一十元(葛龙在九千一百六十元范围内与汤少真、张瘦飞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汤少真、张瘦飞、葛龙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洁人民币五千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姜胤人民币七万九千六百元(葛龙在二万六千八百元范围内与汤少真、张瘦飞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汤少真、张瘦飞、葛龙共同退赔被害人徐冠军人民币四万三千三百七十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黄兴龙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葛龙在一万五千元范围内与汤少真、张瘦飞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汤少真、张瘦飞、葛龙共同退赔被害人丁奥戈人民币九千八百元,汤少真、张瘦飞、葛龙共同退赔被60/63害人肖浩斌人民币一万元,汤少真、张瘦飞共同退赔被害人姚磊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元;其中被告人葛龙向肥东县公安局退缴人民币七万元,由该局退赔给相关被害人;对易脯躏、周雷燚宇、潘涛、张伟、石磊、邓淇铭、李小佳、王小康、范乐、张露丹、苏建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陈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石磊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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