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3********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刑初515号 |
案号 |
(2022)皖132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虎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2023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山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玉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晓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浩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传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姚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羁押折抵刑期194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郭晓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孙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陈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卓立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闫正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对被告人李虎、田山峰、黄玉东、朱晓锋、马浩源、王传胜、姚坤、张召、郭晓亮、孙力、张陈陈、卓立君、闫正阳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附清单)。十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硬盘、u盘、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