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飞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31********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4民初470号
案号
(2022)皖1824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绩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飞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62.7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583.04元、费用688.64元,合计5734.4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周飞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飞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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