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贵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7********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初417号
案号
(2022)粤5102执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贵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借款40000元;二、被告张贵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借款4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三、驳回原告卢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卢金华负担107元,被告张贵利负担8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贵利负担。原告卢金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张贵利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已由原告卢金华直接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被告张贵利应负担的上述公告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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