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贵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7********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417号 |
案号 |
(2022)粤5102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贵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借款40000元;二、被告张贵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借款4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三、驳回原告卢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卢金华负担107元,被告张贵利负担8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贵利负担。原告卢金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张贵利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已由原告卢金华直接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被告张贵利应负担的上述公告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卢金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