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胜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2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22民初1841号 |
案号 |
(2021)皖0722执2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胜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发得借款20万元整,并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陶胜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