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胜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2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22民初1841号
案号
(2021)皖0722执2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枞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胜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发得借款20万元整,并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陶胜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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