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刑初563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汪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二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毒品一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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