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4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5民初5300号
案号
(2021)皖0225执3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为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借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谢鹏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该款时,一并将该笔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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