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4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5民初5300号 |
案号 |
(2021)皖0225执3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借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谢鹏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该款时,一并将该笔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